行政机关: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
当事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对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的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年8月,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12345投诉,称滨海新区业余无线电频率通信中出现塔吊在指挥作业的内容,可能涉嫌非法涉台。经监测定位,干扰信号位于滨海新区某工地,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筑公司)存在擅自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用于塔吊物料吊装和指挥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取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9月向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
四、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无线电对讲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记载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6台无线电对讲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案涉案证据均为物证且经当事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技术人员现场对6台对讲机所使用的频率进行技术检测,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使用该频率的用途,A建筑公司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该公司由于违规使用无线电对讲机时间较短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和《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最终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设备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案件。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施工作业中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变得频繁,对无线电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违法问题,执法部门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高效便捷和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一方面,严格执法保障了无线电安全。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以消除有害干扰隐患为首要任务,迅速定位干扰源并消除干扰,及时恢复无线电通信。另一方面,形成高效便捷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提供合规建议,以“主动精准”服务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帮助企业深入了解执照办理的各项要求及无线电使用规范,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审核进度,确保执照顺利办理,此举不仅提升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还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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