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188比分直播:印发《天津市无线电
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2021年2月7日
(联系人: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李涛;
联系电话:8360280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促进我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定、信用分级分类、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以下统称相对人)为已取得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具体为:
(一)取得我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
(二)取得我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
(三)取得我市无线电台识别码有效许可的单位。
第四条?我市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客观公正的原则。鼓励、支持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管理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是根据相对人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行为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市无线电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用评定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信息是指相对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无线电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采集到的各相对人无线电管理相关行为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进行计分,累计得出相对人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50分(含)以上为A级,900分(含)至950分以下为B级,800分(含)至900分以下为C级,600分(含)至800分以下为D级,60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一)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数据。
(二)在无线电管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的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发生时间、结果等信息。
(三)其他需要归集的信息。
第十一条?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将作为扣分项纳入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
1、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2、擅自转让频率的。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
1、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申请延期继续使用的。
2、实际设台数量与申请频率时拟设台数量存在较大差别的。
3、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4、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5、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6、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7、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三)其他无线电管理方面
1、未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2、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提供虚假承诺的。
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A级相对人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激励措施:
(一)提供无线电用频、设台业务指导。
(二)申请许可延续时,在法定许可期限内,可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
(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88比分直播: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无线电管理局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对人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对于D、E级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因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拟作出准予许可延续前,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其台站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许可核定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许可不予延续。
(四)对相对人发送书面提醒告知书。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A级、B级单位降低抽查比例,对D级、E级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具体抽查比例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最终抽查总数按照当年“双随机”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共享,供各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后,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在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异议申请,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相对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扣分行为已完成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
(三)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信用等级为C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信用等级为D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信用等级为E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