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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6-03-28 00:00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附注九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

一、概述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一)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我委完善了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主要领导机构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具体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对信息公开工作审查程序和保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采取计分的方式对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处室年终工作考评范围;三是加强公开统计,对机关各处室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逐项统计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严谨规范,一是强化公开审核工作,将公开审核程序嵌入公文制发环节,严把三道关,起草环节处室把关,签发环节领导把关,发布环节办公室把关;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机制,加强网上值班,责成专人每日两次上网查看依申请信息,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程序,确保公众申请得到及时有效答复;三是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严格履行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对拟上网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并对已上网信息进行监督,每日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进信维护、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为保证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开程序、相关保密知识、依申请答复、公开统计等,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委认真及时做好2015年度制发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点做好工业招投标信息、三公经费和预决算报告等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开。2015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公开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信息文本文件寄送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供公众查阅,2015年向市级查阅点提供本单位纸质文件81件。

(二)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为方便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取政府信息,我委不断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作用,一是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二是强化门户网站的窗口作用,设置了“政务公开”、“公共服务”、“政民互动”、“微信平台”等版块,畅通与群众的互动渠道;三是利用互联网媒体,在新浪、腾讯网上相继开通了天津市工信委“政务微博”及政务微信,全年发布微博1600条、微信1640条,主动公开宣传了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情况和政策信息;四是充分利用专网和专业期刊,如通过“资源环保网”专网和我委编发的《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导刊》、《资源节约与环保》等刊物发布专业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畅通受理渠道

为便于公众提出申请,我委在办公楼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窗口,在本委门户网站设置了“咨询建议”、“主任信箱”、“监督举报”等栏目,建立起了受理窗口、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市工信委门户网站和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取政府信息。

(二)及时答复申请

我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牢牢把握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关键环节,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主动做好依申请答复工作,对非本委产生、掌握的政府信息,则及时告知其可能的获取途径。2015年度我委受理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申请共8件,答复满意率为100%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度我委未发生就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的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5年度未发生针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5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得以顺利开展,但也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公开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委从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嵌入机关公文审修办理流程中,进一步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同时,严把政府信息的审核关,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拟公开的内容严格进行保密审查。2016年,我委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培训,力争在未来工作中将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水平。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5年度我委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2015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8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81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8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53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153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8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7

     4.信函申请数

 1

  (二)申请办结数

 8

     1.按时办结数

 8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8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1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7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3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

     2.兼职人员数

 30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0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2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60

 九、附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www.tjzfxxgk.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邮编:300061,电话:022-83605935,电子邮箱:jingwei@tj.gov.cn)。

 

 

 

                                            2016年3月11

附件: